第162期■發送日期:2021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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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110年疫情紓困4.0,政府各部會紓困4.0方案於6月啟動,請把握申請期限! 2.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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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2)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營業稅
2-1) 110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10年8月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2-2)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2-3)因應國內疫情變化,財政部修正發布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債權人取得執行債務人財產所分配之款項,應注意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 |
4、遺產及贈與稅
4-1)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相關規定 4-2)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安全又便利 4-3)拋棄繼承者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法申報遺產稅 5、其他稅制
5-1)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非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之相關問答集 5-2)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線上申請方式,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 5-3)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夫妻得合併計算舊車登記期間是否滿1年,婚前的也算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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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建設公司支付未售餘屋之裝潢費,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支付未售餘屋之裝潢費,請注意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因餘屋銷售行情不佳,將餘屋裝潢以增加買氣,由於該裝潢費用係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應予以遞延,不得列報為裝潢年度之費用,並配合於餘屋銷售之收入已實現時,將裝潢費用轉列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計算出售房屋損益。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鉅額裝潢費用,經查係該公司4間未售餘屋之裝潢費用計2,000萬元,進一步瞭解,支付裝潢費用係為增加未售餘屋之價值,為餘屋未完成交屋前所發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尚不得列報為108年度費用,而應遞延至該房屋出售年度列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設公司申報裝潢費2,000萬元,核定補繳稅額400萬元。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建屋出售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支出,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依規定予以遞延,於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請留意所列報之成本及費用是否正確,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12 1-2)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該商號於109年1月至11月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年12月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三民分局沈麗珠分局長;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0 1-3)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3種制度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妍伶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00 1-4)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任職,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該公司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另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彩銀;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0 2、營業稅
2-1)110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10年8月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除以臨櫃繳納、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稅額3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期限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將會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林淑眞;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5308 2-2)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乙公司委託向飯店訂房,並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轉付飯店,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另丙公司受國外A公司委託代向丁公司簽訂購買勞務契約並代墊款項,若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丙公司,因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丙公司仍應於取得國外A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外A公司,並列入其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且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50 2-3)因應國內疫情變化,財政部修正發布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財政部6月25日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賡續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從速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該部109年5月13日訂定發布審核作業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110年5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紓困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將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為配合該條例延長施行賡續提供本項協助措施,財政部爰修正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相關內容如下: 一、期間: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 二、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但比較基準不以此為限)。 四、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營業人溢付稅額經核定退稅後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由所在地國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五、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項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02-23228133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債權人取得執行債務人財產所分配之款項,應注意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因出借資金之借款期限到期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擔保之不動產,取得拍賣分配款項8,000,000元,而其債權金額含有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尚有1,000,000元不足清償,該拍賣分配款是否需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等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得分配款項雖不足清償全數債權,其中屬利息部分之所得仍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至獲償金額中,本金及利息的抵充順序,依民法規定,以當事人契約約定認定;無契約約定時,則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惟考量實務上,如債權人所獲償金額不足清償本金債權,逕以民法規定據以認定先抵充利息債權而認其有應課稅所得,恐有損債權人權益,故放寬規定,如債權人主張強制執行所獲配款項,係以本金額度內優先受償,經檢附證明文件,得以受分配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列為所得。 該局進一步提醒,債權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如果獲償金額仍不足以清償本金,例如本案例取得分配金額未超過本金7,000,000元,經向稽徵機關提示主張本金優先受償之證明文件後,因無所得發生,其獲配金額無須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但嗣後若獲償付,該獲償金額加計歷次已受償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仍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素珠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700 3-2)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 3-3)公司於疫情期間線上開課,聘請老師講授業務相關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聘請授課人員開設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活動講授課程,其授課內容與職務有相關,具進修性質或屬強制參加者,所發給授課人員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依規定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舉例說明,A公司因疫情期間實施居家辦公,為加強員工工作技能,聘請老師開立線上課程,所給付老師鐘點費25,000元屬薪資所得。 公司或行號常將前揭薪資所得與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鐘點費混淆,演講內容與職務不具相關性、員工可自由報名參加,該演講鐘點收入與稿費、版稅等全年合計數180,000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扣繳義務人如申報後才發現該所得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建議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更正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洪麗玉主任;聯絡電話:07-5337257轉6500 4、遺產及贈與稅4-1)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捐贈被繼承人之遺產予公益慈善團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團體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並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上開行政院規定之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主張前揭不計入遺產總額事項,應檢附財團法人同意受贈之證明、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及受贈單位最近1年核定免稅之「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免辦申報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61 4-2)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出門即可取得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安全又便利。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除親洽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外,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辦,相關附件資料併同上傳,受理機關核對無誤後,將以郵寄方式寄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因辦理遺產繼承過戶需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又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擔心臨櫃申辦增加染疫風險,經該局電話輔導林先生利用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線上申辦管道,取得所需證明文件,順利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可大幅減少臨櫃排隊等候及往返時間,亦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尤其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免出門即可完成線上申辦,安全快速又便利。如於線上申請遇有操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80-369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016 4-3)拋棄繼承者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雖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如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國稅局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會考慮遺產清理之公平性及適切性,繼承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可能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法定各順序繼承人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國稅局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不服,以其無意願擔任及不懂法律事務為由提起抗告,經法院考量乙君與被繼承人甲君生活關係緊密,且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土地予乙君,衡情應較與被繼承人毫無關係之他人,更加瞭解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且乙君並非無智識能力之人,依其身分地位及社會經驗能力應足以勝任為由,駁回乙君之抗告而確定。乙君未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遭處罰鍰。乙君不服,主張已拋棄繼承且未就任遺產管理人,非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負申報義務云云。 該局指出,乙君雖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身分,不能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但乙君既經法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管理人並己確定在案,則乙君基於其為遺產管理人之身分,即為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自有據實申報之義務。 該局提醒民眾,如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即應依規定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三民分局沈麗珠分局長;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0 5、其他稅制
5-1)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非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之相關問答集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強制延期召開股東會? 答:否。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均為第三級警戒區域,須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公司股東會如有上開情形(包含出席股東、主席、議事人員等全體),原則不得開會。 又非公發公司股東人數等狀況不一,且公司亦得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惟公司仍應召開實體股東會,但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倘公司評估狀況後認為可符合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則仍得照常召開股東會。 【提醒】 股份有限公司,若(包含出席股東、主席、議事人員等全體),並未達室內5人以上,也可以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 公司若因目前疫情致無法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可不經申請經濟部核准而自行延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 二、延期召開股東會是否需申請? 答: 1.公司除得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開股東常會外,如因目前疫情致公司無法申請延開或無法召開者,公司亦得不經申請而自行延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 2.本部未來將視疫情狀況,再行滾動式調整並週知。 三、延期召開股東會是否有期限? 答: 1.公司因疫情致無法依限召開股東會者,得自行延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但110年8月31日前召開仍有困難時,亦得再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惟仍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 2.本部未來將視疫情狀況,再行滾動式調整並週知。 【提醒】 因財簽報告需經董事會通過發布,且一般董事會於通過財報時,會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及股東或股東會議程,但並不表示董事會通過財務報表時須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及股東常會議程。因此,董事會於通過財報時,若尚無法確定召開股東常會之日期,則不需於董事會通過財報時,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及股東股東常會議程。 四、公司延期召開股東會之內部作業流程為何? 答: 公司因疫情關係,可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決議,延後召開股東會,並於公司網頁或本部商業司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公告資訊站』等方式張貼延期召開之訊息。 【提醒】 因疫情延期,可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決議,因此,若公司擬由董事會決議,應列入董事會議程。原則上仍須於8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如因疫情致無法依限召開股東會者,得自行延期於8月31日前召開;但若召開仍有困難,得再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延期,惟仍應於12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因此公司須依我國疫情警戒狀態加以調整,若客觀上召開股東會已無違反防疫人數限制,則不得再延期召開股東會。 五、股東會延期後,實際召開股東會之日期及地點如何決定? 答: 公司因疫情關係延後舉行股東會者,嗣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仍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提醒】 受疫情影響無法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之「延期」可經董事長決定或董事會決議。惟董事會於通過財報時,若尚無法確定召開股東常會之日期,待嗣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確定時,仍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六、股東會延期後,實際召開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股東提案、董事提名程序、委託書及開會通知書等相關作業,應如何辦理? 答: 公司仍須以延後之實際開會日期,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重新作業。 七、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應如何辦理? 答: 金管會已於110年5月20日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相關措施請參閱金管會新聞稿。 八、若公司董監事任期於110年6月15日屆滿,原訂110年6月25日召開股東會改選,惟因疫情關係,股東會延至110年8月20日,則新選任董監事任期為何?股東會議事錄如何記載任期?股東會現場需不需要補充說明? 答: 新任董監事之任期應以實際改選日起算,即任期係自110 年8月 20日至113 年8月 19日,股東會議事錄記載之任期亦同,且股東會現場亦可為補充之說明。 九、公司股東會如有修正章程或修正公司自訂辦法等議題,於延期召開股東會時,股東會議事錄或修正條文應記載修正日期為何?
答: 以股東會實際召開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5-2)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線上申請方式,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
為提供民眾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便捷申請方式,7月14日就線上申辦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申請人得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輸入身分資料等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無須經憑證認證身分即可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至112年6月14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可採線上或紙本申辦,原線上申辦方式已提供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確認身分,考量部分申請人無憑證或讀卡機致無法線上申辦,爰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由申請人登錄身分資料、電器產品資訊及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影像檔申請退稅,俟國稅局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退稅款將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提供申請人更為多元線上申辦方式。 鑑於疫情嚴峻,為降低群聚,財政部呼籲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另申請人亦可於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之「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申請案件辦理進度。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聯絡電話:02-23228146 5-3)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夫妻得合併計算舊車登記期間是否滿1年,婚前的也算
臺南李小姐詢問:先生在95年購買一輛豪車,她與先生在109年7月1日結婚,先生為表達對她的重視,109年9月1日將該車自其名下移轉登記給她。後因車齡老舊故障率增加,110年5月31日報廢換購新車,但舊車登記在她名下只有9個月(109年9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加上婚後登記在先生名下2個月(109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也還是未滿1年,可否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達一定年限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換購新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應徵貨物稅時(每輛可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除須符合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及汰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等規定外,所報廢或出口之舊車還必須已登記「滿1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衡酌國人使用車輛多以家庭為單位,為家庭成員共同的交通工具,又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依據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增訂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上述規定,並未將婚前配偶的車輛登記期間排除。本案依李小姐所述,併計舊車登記在先生名下期間(包括婚前的登記期間),應已符合登記滿1年之要件。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如果是在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本人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該報廢或出口的中古汽車登記在本人名下未滿1年者,於上開辦法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時,已依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且尚未確定,或尚未申請惟仍在規定申請期間內的案件,依據同辦法同條項第3款規定,也可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審查三科謝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46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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